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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3月6日晚上,在中環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罪,與其餘112人一起被捕。


我很清楚非法集結罪的內容。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章條「非法集結」中所述,「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這是一條於1970年修訂的法律。


如果3月6日當晚真的有人曾經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那肯定就是在場的所有警務人員,以及他們的上司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警員一字排開對示威者衝撞,是否具威嚇性?向小童噴射胡椒噴霧,是否具侮辱性?大規模拘捕和平示威者,是否具挑撥性?


當然我在此必須承認,我們113人的行動的確是擾亂秩序,但我們擾亂的又是甚麼秩序呢?我不能代表其餘112人,不過如果我們真的擾亂了甚麼秩序,地產霸權、官商勾結、小圈子選舉、貧富懸殊都是我們擾亂的各種社會秩序。


我不希望糾纏各種法律觀點,因為我沒有這方面的知識。不過我更不希望社會大眾把這次大規模拘捕,轉化成法律觀點的純粹技術討論;或者就我們是否真的犯了非常集結罪作出事實性的判斷。怎樣才是一個合理的社會、以及怎樣才可以真正解決香港的貧富懸殊,才是3月6日大規模拘捕引申出來的議題。


可是,到底在3月6日當晚,有哪一位人士會合理地害怕我們113人的集結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到底誰會害怕區區113人的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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