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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街頭抗爭者,也是直接行動者,於2011年3月6日,我在中環因非法集結罪被捕,完成擔保時是3月7日早上七時。

 

對於我犯下的罪行,我無話可說。我自十八歲起開始參與社會運動,至今十個年頭,中間並沒有傷害任何一個人。我不是任何組織的成員,但我永遠都在抗爭的最前線,遊行的時候在不同的崗位上游走。我會排人鍊、我會拉鐵馬、我也會喊口號,看哪裡缺人就到哪裡。但上面各項,沒有一項可構成罪行。

 

我是相對地激進,但不是非理性,我不會向警員動手,也不會手持武器。我和另外112位示威者,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捕,這條原本是港英對付暴徒和黑社會的惡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我們犯的罪是莫須有。

 

我非常清楚自己在做甚麼,我是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行動,我不是擾亂社會秩序,而是要證明沉默是無法改變社會現狀。在一個畸形的政治制度下,即使是民選的代議士也被功能組別箝制,我們也無法以選票更迭小圈子產生的政府,所以站出來抗爭是唯一的選擇。

 

我和其他普通人一樣,有很多事要做,也有很多事還想做,所以犯罪不是我期望的。但當其他合法途徑都沒有效用時,犯罪是逼不得已。香港人已守法了十四年,香港社會完全沒有改進過,只有愈來愈差。

 

我的行動,沒有代表別人,只有代表自己。沒有人可指望別人替自己發聲,如對現實不滿就必須要親自站出來,否則日後就不要抱怨社會不公義。不過我相信我們的行列會逐漸壯大,當有天11300人願意站出來時,就沒有東西能衝散我們。

 

而2011年3月6日發生的事,歷史會作出最後的審判,並將宣佈我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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